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二、受理条件
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申请人双方均无配偶;
4、申请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备婚姻意识能力或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行为);
6、双方自愿结婚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及复印件(集体户口人员须持单位户口证明;若因户口携带不便或户口簿遗失者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丢失者,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军人需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其婚姻状况的证明;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需持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安置部门出具未分配证明及入伍通知书、退伍证。
3、再婚者:婚姻状况为“离婚”者需交回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婚姻状况为“丧偶”者,需交回结婚证;
4、男女双方2寸免冠黑白合影照片四
(三)不予结婚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双方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6、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
7、非户籍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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